5試驗設備與器材
5.1齒輪試驗機
本標準指定CL-100齒輪試驗機為進行本試驗的標準試驗機,試驗機的主要技術性能見附錄A(補充件)。試驗機的校驗見附錄B(補充件)。
注:CL-100齒輪試驗機相當于德國的FZG齒輪試驗機。FZG齒輪試驗機是目前國際上評定齒輪(或潤滑油)的抗膠合承載能力最常用的齒輪試驗機。
5.2試驗齒輪
5.2.1試驗時,使用幾何參數(shù)附錄C(補充件)要求的試驗齒輪,試驗齒輪的精度為5級,齒面經磨削加工后的齒面粗糙度Ra在0.32~0.63μm之間,齒面磨紋形式為MAAG交叉磨紋。同一次試驗用的試驗齒輪必須同批加工完成,并須在試驗前對其加工精度和齒面粗糙度進行復檢。
5.2.2當進行不同材質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時,除對比的兩對試驗齒輪分別按需要材質外,兩對試驗齒輪的加工工藝及熱處理工藝應一致,其表面硬度差不得大于3HRC,輪齒心部硬度差不得大于10HRC。
5.2.3當進行不同熱處理工藝或表在外理方法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時,除對比的兩對試驗齒輪分別按需要確定熱得理工藝或表面處理方法外,兩對試驗齒輪的材質應為同一爐號且加工工藝應完全一致。
5.2.4當時行不同齒形(即刀具壓力角、變位系數(shù)、修形方法與修形量等不同)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度驗時,除對雙的兩對試驗齒輪分別按需要設計齒形外,兩對試驗齒輪的材質、加工工藝及熱處理工藝應符合5.2.2條和5.2.3條中關于材質、加工工藝及熱處理工藝的規(guī)定。
5.2.5當進行不同油品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時,試驗齒輪應采用相同的材質、加工工藝及熱處理工藝
5.2.6當試驗目的和試驗條件相同時,每對試驗齒輪可以使用兩次,即同一輪齒的左、右兩個齒面各使用一次。但對于仲裁試驗,一對試驗齒輪只能使用一次。
5.3潤滑油
試驗用潤滑油應與齒輪箱設計文件中的規(guī)定用油一致或由試驗者自行選擇一合適的潤滑油,當時行不同材質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時,應選用不含極壓添加劑的潤滑油作為試驗用油,以排除其對試驗結果的影響(當專門研究極壓添加劑對齒輪抗膠合性能的影響除外)。
5.4計時裝置和轉數(shù)計。
5.5恒溫箱(或加熱油盆與電爐)。
5.6溶劑油
清洗用的溶劑油應符合GB1922中的NY-190的要求,或用未徑使用的汽油代替。
6試驗方法
6.1正常試驗法
正常試驗法是指試驗齒輪為“A”型試驗齒輪、齒輪節(jié)圓線速度為8.3m/s、初始油溫為90±3℃條件下的試驗。本標準以代號A/8.3/90表示,其試驗條件按表2所列數(shù)據(jù)進行調整和控制。
表2正常試驗法的試驗條件
項目 |
試驗條件 |
電動機轉速 |
約1450r/min |
每一載荷級運轉時間 |
15min(電動機累計轉數(shù)為21900±100轉) |
主動試驗齒輪 |
小試驗齒輪 |
潤滑方式 |
油浴潤滑 |
試驗加油量 |
約1.25L(或至軸心線) |
第1級載荷初始油溫 |
環(huán)境溫度 |
第4級載荷及以后載荷級的初始油溫 |
90±3℃(必須嚴格控制) |
正常試驗法用于測定某種材料的齒輪副(包括所用潤滑油)的膠合承載能力級別在使用不同材質、不同熱處理工藝或表面處理方法及不同油品時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
從第4級載荷開始,試驗齒輪箱中潤滑油的初始油溫由加熱器和毫伏計控制。在低載荷級時,通過加熱器保持潤滑油溫度不低于90±3℃,而在高載荷級時,當潤滑油溫度超過93℃時,則應關閉加熱器,允許油溫自由上升。
6.2特殊試驗法
特殊試驗法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改變試驗條件而進行的齒輪膠合承載能力試驗,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a.改變試驗的初始油溫。如A/8.3/60、A/8.3/110和A/8.3/140,代號中的A表示“A”型試驗齒輪,齒輪節(jié)圓線速度為8.3m/s,初始油溫分別為60,110,140℃。
b.改變試驗齒輪的節(jié)圓線速度。試驗條件為A/16.6/90。代號中的A表“A”型試驗齒輪,齒輪節(jié)圓線速度為16.6m/s,初始油溫為90±3℃。
當采用這種形試進行試驗時,每一載荷級的運轉時間為7.5min。
c.不同齒形的齒輪副膠合承載能力對比試驗。其試驗齒輪符合5.2.4條的規(guī)定。